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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23-05-08 阅读:16803
  

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幼儿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重庆幼儿教育总体水平。正确处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系、城镇化建设与幼儿园网点布局的关系、中小学教育与幼儿教育的关系、国家举办的骨干和示范幼儿园与社会各界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协调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使幼儿教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
  到2007年,全市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5%;城镇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逐步满足3岁前儿童受教育的需要;扩大农村地区3岁以上儿童受教育面,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基本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城乡幼儿教育网络。
  (三)具体目标
  都市发达经济圈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发展3岁前儿童教育,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以上;90%的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渝西经济走廊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5%以上;扩大农村地区3岁前儿童的受教育面,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以上;逐步发展3岁前儿童教育;80%的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扩大农村地区3岁前儿童受教育面,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大多数0一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一)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的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网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确保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享有均等的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保证乡、村幼儿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待遇的落实。村民委员会要在加快幼儿教育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办好村幼儿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儿童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幼儿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培养、培训和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实行幼儿园等级管理;与妇联、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一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与教育部门合作,共同对幼儿园保健队伍的建设进行规划,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负责对0一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市物价局根据市教委提出的收费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按质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和幼儿园等级,提出幼儿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网点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幼儿园。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建设费用利用各种资源安排。规划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小区配套幼儿园系小区公用设施,属国有资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也不得向办园者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公安部门要负责维护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幼儿园接送车的审批、管理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确保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同有关方面对幼儿园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治理。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待我市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一并考虑。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各级妇联要牵头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工作,积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保证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做到逐年有所增长。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更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或转让的必须纠正。公办幼儿园实施办园体制改革,必须经市教委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幼儿园不得随意更改幼儿园性质。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村幼儿园(班)的辐射、指导作用。
  (二)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注册、等级核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增强办园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保证农村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农村地理环境多样、居住分散和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实际,将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村幼儿园(班)网点,方便儿童就近入园。同时要拓展幼儿园(班)的服务功能,开展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教育活动,使散居农村儿童能受到较好的早期教育。
  (五)坚持依法办园,实行批管统一、责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重庆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举办条件的幼儿园,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班)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需同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区县物价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已取得上述证书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民办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教委负责对境外组织、公民在渝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审批。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幼儿园的审批和等级审核。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的登记注册过程中,要合理布局幼儿园网点,坚持办园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办园过程管理。凡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保教结合,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儿童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研究。要大力提倡幼儿教师立足岗位实际,以《纲要》为指导,探索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实践的途径与方法。市、区教育科研部门和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要抓住当前幼教改革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为幼儿园开展教育改革提供支持和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禁止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实验和活动进入幼儿园。
  (三)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示范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在继续办好现有示范幼儿园的基础上,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严谨、保育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一定知名度的幼儿园作为示范幼儿园。
  (四)示范幼儿园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组织评审认定。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定期对市级示范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示范作用的发挥。区县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市内师范院校要加强学前教育专业的建设,发挥其在提供优质师资来源,开展、指导幼儿教育研究,组织师资培训,提供幼教前沿信息等方面的作用。要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确定招生规模、培养目标,改革师资培养方式和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及时调整专业和教学内容,主动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改革与保教工作实践,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市、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三)幼儿园要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要支持和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自主进行教育研究,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保健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五)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市教委
  市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市妇儿工委
  市妇联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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